第六节 建筑渣土管理系统
第四十四条 规划期内,各区环卫部门应加大对建筑垃圾管理的力度。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第四十六条 近期应加强现有建筑垃圾填埋场的管理,并采取有效工程措施,控制环境污染。近期内应在市区西部和南部各建设一座建筑垃圾消纳场。远期应在市区东部经区内建设一座建筑垃圾消纳场。
第七节 餐厨垃圾管理规划
第四十七条 近期内,威海市在部分具备条件的小区可考虑采用小型生化处理机。此外,威海市宜在垃圾处理厂内建设餐厨垃圾集中处理设施,规模宜在100吨/日左右,分二期实施,一期规模50吨/日,二期新增规模50吨/日。
第四十八条 近期威海市应加大对餐厨垃圾管理的宣传和教育,营造餐厨垃圾管理的社会基础条件。近期末,开始建设餐厨垃圾的收运系统及集中处理设施。
第四十九条 远期进一步完善餐厨垃圾管理和处理系统,优化餐厨垃圾处理设施,适时扩建处理设施。
第八节 环卫车辆规划
第五十条 威海市主要干道、次干道逐步发展机械清扫;近期道路机械清扫率应达到50%,远期应达到70%;宜选用适用性强的吸扫结合式清扫机械。清扫车辆规划参见表2。
表2 道路清扫车配备数量表(单位:辆)

第五十一条 洒水车主要冲洒市区内快速路、主干道、次干道的机动车道。洒水车数量规划参见表3。
表3 洒水车配备数量表(单位:辆)

第五十二条 配合垃圾收运系统,威海市应以压缩式垃圾收运车为主,并配备少量非压缩式垃圾运输车。配置情况参见表4。
表4 垃圾收运车数量表(单位:辆)

第五十三条 吸粪车的配置按近期需求量配置,吸粪车规划数量为环翠区10辆,高区3辆,经区2辆。远期各区可根据粪便清运量酌情更新吸粪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