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企业专职消防队建设
本规划以城市(公安)消防站作为城市消防安全体系的主体,同时保留中心城区内现有的企业专职消防队站,并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指导和统一调度指挥。专职队站的建立与拆消,须报经市公安消防部门批准。
中心城区规划不再新建企业消防站,对现有企业消防站进行改造,增加消防车辆,扩大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增加消防人员,达到企业消防安全标准。
第三十一条 消防站的装备标准和人员配备
一、普通消防站装备的配备应适应扑救本辖区内一般火灾和抢险救援的需要,特勤消防站的装备配备应适应扑救与处置特种火灾和灾害事故的需要。
二、消防站消防车辆的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消防站的消防车辆配备数量应符合附表3的规定。
(二)消防站配备的常用消防车辆品种,以符合附表4的规定。
(三)消防站主要消防车辆的技术性能应符合附表5的规定。
(四)消防站灭火器材配备,不应低于附表6的规定。
(五)特勤消防站和普通消防站的抢险救援器材品种及数量配备不应低于《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抢险救援器材的技术性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消防站消防人员基本防护装备和特种防护装备配备品种及数量不应低于《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防护装备的技术性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六)根据灭火救援需要,特勤消防站可视情况装备消防搜救犬,并建设相应设施,配备相关器材。
(七)消防站通信装备配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GB50313—2000)》的规定。
(八)消防站应设置单双杠、独木桥、板障、软梯及室内综合训练器等技能、体能训练器材。
(九)消防站的消防水带、灭火剂等易损耗装备,应按照不低于投入执勤配备量1:1的比例保持库存备用量。
(十)航空消防站的场地、设施、房屋建筑建设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装备的配备应满足所承担任务的需要。
三、消防站的人员配备
(一)消防站一个班次执勤人员配备,可按所配消防车每台平均定员6人确定,其他人员配备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消防站人员配备数量,应符合附表7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