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消防供水规划
第三十二条 规划原则
一、城市给水与消防合并管网系统的规划和设计,应立足于满足城市大多数单体建、构筑物消防流量的需要;特定区域的消防独立给水管网系统的规划和设计,应立足于满足该区域大多数单体建、构筑物消防流量的需要。
二、消防给水规划应当采用多种水源互补的给水体系,如配置必要的城市消防水池、充分利用天然和其它人工水源作为消防水源。这些水源必须确保消防安全使用的条件,保证一定的储水量、设置消防车取水口,留出消防车能够靠近取水的通道以及标识特殊的醒目标志等,满足灭火时的需要。
三、对于消防给水缺乏的大面积棚户区、现有消防给水管网的给水管道陈旧、管径、水量、水压不能满足消防要求的老城区,一方面要结合区域内生活、生产给水管道的改造,积极改善消防给水设施,如加大给水管径、增设消火栓和加压点,另一方面要进一步解决消防用水量,如增设消防水池、利用江河湖泊等天然水源和其他人工水源作为消防水源,作到有计划、按步骤进行改造。
四、城市消防给水管网压力低的区域(如城市边缘)和高层建筑集中的区域,应积极规划和建设区域给水加压站。
五、适当提高城市消防给水系统管道的最小管径、最不利点消火栓的压力和最小流量。
第三十三条 消防给水管网系统
一、消防给水采用以城市给水管网系统为主,其它人工和天然水源为辅的给水方式。因此,应当结合城市给水工程规划,合理规划和建设合用的消防给水管网系统,完善城市水厂、加压泵站、给水管网、消防取水设施的规划和建设,满足消防给水的需要。
二、合理布置消防给水管网系统的配水管网、确定配水管网的尺寸和压力,满足管网所需的设计用水量。
三、消火栓配水管网的布置形式
配水管网应尽可能布置成环状,能使消防取水设施至少从两个方向取水,可大大增加输水的可靠性。这种设置还能够保证消防灭火时大流量消防用水的集中使用,最大程度地减少阻力损失,保证所需的供水工作压力。
(一)主干管应尽可能布置在两侧均有较大用户的道路上,主干管之间应设置成几个相互连通的环状,两平行干管的间距一般控制在500—1000米。对于较长、较大的主干管,应在其低点安装放空阀,高点安装空气释放阀。
(二)一个主干管到另一个主干管的环状管网间应设置成一些更小的环状管网。正常情况下至少沿城市街道,特别是沿商场、宾馆饭店、医院、学校、幼儿园以及大型文体娱乐设施场所等附近道路铺设的管道应环状布置。
(三)环状管网应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保证部分管道关闭维修时,其它管道仍能继续供水,也能保证管道破裂时仅仅影响破裂区域水的供应。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的环状配水管网,每段内消火栓数量不宜超过5个。
(四)消火栓配水管直径,建议最小公称直径不应小于150毫米。
(五)消火栓配水管最小供水压力应采用0.15MPa。
第三十四条 消防供水设施的设置
一、消火栓的设置
(一)消火栓应沿道路设置,间距不应超过120米;当道路宽度超过60米时,宜在道路两边设置消火栓,并宜靠近十字路口。
(二)地上式消火栓应有一个直径为150毫米或100毫米和两个直径为65毫米的栓口。地下式消火栓应有直径为100毫米和65毫米的栓口各一个,并有明显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