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消防安全布局规划
第十四条 规划原则
一、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包括储罐和堆场),必须设置在城市边缘的独立安全地区,确保其与周边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合理控制危险品总量及分布状况。
二、装运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车站,必须布置在城市的独立安全地段。
三、在城市规划中应合理选择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供应站、气化站、混气站、瓶装供应站、燃气储配站、调压站和汽车加油、加气站的位置,并采取有效的消防措施,确保安全。
四、合理选择城市输送甲、乙、丙类液体、可燃气体管道的位置,严禁在其干管上修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或堆放物资。
五、对严重影响城市消防安全的工厂、仓库、储罐(区)和堆场,必须纳入城市近期改造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采取限期迁移或改变生产性质、使用功能等措施,消除因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而存在的各种火险隐患。
六、对原有耐火等级低、相互毗连的建筑密度大的旧城区,必须纳入城市近期改造规划,积极采取防火分隔、开辟防火间距和消防车通道等措施,逐步改善消防安全条件。
七、城区内新建的各类建筑,要严格控制耐火等级,应建造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控制三级建筑,严格限制四级建筑,确保其与周边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
八、在城市设置物流中心、集贸市场和营业摊点时,应合理确定其设置地点和范围,不可堵塞消防车通道和影响消防设施的使用。
九、城市中心区和商业区应远离工业区和仓储区。为了保障火灾时大规模人流、车流、物资的疏散避难和消防车的顺利通行,城市中心区和商业区要合理布置道路,加强广场、停车场和绿地等的规划和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