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兴隆居住片区
依托产业发展适当配置居住用地空间。在加强居住配套设施建设的同时,加强消防设施建设,留出足够的城市发展空间和消防通道。
(十四)富锋居住片区
依托产业发展适当配置居住用地空间。在加强居住配套设施建设的同时,加强消防设施建设,留出足够的城市发展空间和消防通道。
第十七条 工业用地的消防安全布局规划
一、规划原则
(一)在满足运输、能源、劳动力、环境、用地规模、工程地质、卫生等条件的同时,要综合考虑风向、地形、周边环境、生产和使用中的火灾危险程度等多方面的因素,合理进行布置,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保障消防安全。
(二)对整个工业区的安排,基于消防安全的需要,可以考虑将同类型的工业企业组织在一起,布置在远离城市的地方或以一个新建的大型企业为基础,在远离城区的地方建立新的工业区。
(三)易燃易爆工业企业的生产区,应尽量布置在城市和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向,并应充分考虑本企业与相邻企业、居住区等的周边环境条件,合理布置在安全地区,避免发生爆炸事故时,对周围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四)占地大、协作密切、货运量大、火灾危险性大、有一定污染的工业企业,宜按其不同性质组成工业区,并可布置在城市的边缘。
(五)占地面积不大、火灾危险性不大、基本上无污染的工业企业,如食品厂等,可组成独立的街坊,布置在城市内单独地段、居住区的边缘和交通干道的一侧。
(六)用地少、运输量少、基本上无污染、建筑物无特殊要求、生产和使用过程中火灾危险性小的工业企业,如小百货、小五金、文教等,可散置在居住街坊内,或与城市绿化组合,组成前店后厂,布置在居住建筑底层。
(七)工业区与居住区之间要有一定的安全距离,并形成防火隔离带,起到阻止火灾蔓延的分隔作用。
(八)工业区应注意满足消防用水量的需要。
(九)工业区的交通应便捷,消防车沿途必须经过的公路、桥梁应能满足其通过的可能,尽量避免公路与铁路平交。
二、工业区布局规划
(一)采取“合并、集中、撤消”手段对现状工业用地进行整合。
(二)规划限制城市中心(铁路以东以南、南湖大路以北、伊通河以西)地区的工业发展,对这一地区的现有工业进行有计划的搬迁和用地的置换;对城市中心外围地区的工业,规划鼓励搬迁和工业转型。
(三)规划新增工业用地主要沿西南和东、北方向布置。中心城区的工业用地分6片进行布局,分别为铁北工业区、东部工业区、东北部工业区、汽车工业区、蔡家工业区、高新技术产业区。
(四)对易燃易爆危险品企业,采用近远期相结合的办法治理,近期控制其规模,进行技术改造或转产、转向,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2002]第344令),拆除邻近部分有影响的民居,开辟消防通道,留出一定防护间距,四周应不再开发居住区建设。远期创造条件搬迁。工厂、仓库应设置消防车道。甲、乙、丙类厂房的占地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或乙、丙类库房的占地面积超过1500平方米,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如有困难,可沿其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或设置可供消防车通行的且宽度不小于6米的平坦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