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甲、乙类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米,距重要的公共建筑不宜小于50米。
丙、丁、戍类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18米。
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甲类厂房与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米,与厂外铁路(中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米,与厂外道路(边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米。
(六)远期规划将易燃易爆企业迁至规划城市建设用地及城市远景备用地以外。
第十八条 仓储用地的消防安全布局规划
一、规划原则
(一)根据其类型和用途、火灾危险性、城市的性质和规模,结合工业、对外交通、生活居住等的布局,综合考虑确定其方位、规模及与周围建(构)筑物的安全距离、防火分隔等。
(二)针对城市仓储区大量物资集散的特点,在布局上宜采取相对集中、分类储存的方式,并在运输上应规定交通道路和通行时间。
(三)煤炭、木材等易燃、可燃材料仓库、堆场,宜布置在城郊或城市边缘的独立地段。在气候干燥、风速较大的城市,还必须布置在大风季节城市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
(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储罐和堆场的布置,要注意与使用单位所在位置方向一致,避免运输时穿越城市。
(五)仓库、易燃可燃气体、液体储罐、堆场应靠近消防水源充足的地方,满足消防水量的需要。
二、仓库、易燃可燃气体、液体储罐、堆场的布局规划
(一)结合城市产业及空间结构的调整,通过物流园区与仓储集中区的建设,逐步将市区内零散的仓储用地合理的进行整合,适度集中,合理布局危险品仓储区和燃料堆场。
结合城市发展和地区市场的分散布局,近期规划保留部分功能作用明显、设施相对完备的小型仓库,进行统一的现代化设施配备与管理,远期考虑实施搬迁。
(二)易燃易爆单位(设施)调整
对于目前影响城市消防安全的重大隐患,如青年路油库、铁北油库,近期应组织专家进行研究、论证,提出解决方案。
(三)易燃、可燃材料露天堆场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应设消防车道或可供消防车通行的且宽度不小于6米的平坦空地。
第十九条 市场体系的消防安全布局规划
根据整合提升现有中心区批发市场,发展中心区外围大型批发市场的原则进行市场建设。
规划要求改造现状马路市场,退路进厅,将位于城区内的对城市交通和居民生活居住有干扰的大型批发市场逐步外迁,在城市主要出入口附近预留若干处大型批发市场用地。
新建或改建大型物流企业、专业市场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进行规划、设计和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