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公共设施及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布局规划
一、沿街线状布置。沿城市主要道路布置公共建筑时,应注意将功能上有联系的建筑成组布置在道路一侧,或将人流量大的公共建筑集中布置在道路一侧,以减少人流频繁穿越街道。在人流量大、人群集中的地段应适当加宽人行道,或建筑适当后退形成集散场地,减少对道路交通的影响,在过街人流较大的区域,应根据具体环境设高架或地下人行通道。商业中心可开辟步行街,避免人车混行。
二、在街区内呈组团状布置。在城市干道划分的街区内,根据使用功能呈组团状布置各类公共建筑组群,使步行道路、场地、环境设施、绿地与建筑群有机结合在一起。这种组团式的集中布局,有利于城市交通的组织,避免城市交通对中心区域公共活动的干扰。
三、城市的展览馆、会展中心、体育馆、影剧院、大型商贸建筑等人员密集的建筑,应设置集散广场或场地,广场或场地宜与城市干道有良好的联系,便于平时人流和车流的集散和火灾时人员及物资的安全疏散。
四、高层居住建筑与多层居住建筑最小间距不小于9米;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最小间距不小于13米;高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层非居住建筑最小间距不小于13米,与其它非居住建筑(一、二级耐火等级)最小间距不小于9米;裙房与高层非居住建筑最小间距不小于9米;裙房与裙房间距不小于6米;裙房与其它非居住建筑(一、二级耐火等级)不小于6米。多层非居住建筑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0米。低层非居住建筑与多、低层非居住建筑最小间距不得小于6米。
第二十一条 商业金融、文化设施的消防安全布局规划
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商业设施、金融、文化娱乐设施设计和施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要求,控制三级耐火等级建筑,严格限制四级耐火等级建筑并同步建设消防设施。
有大量车流、人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如影剧院、展览馆、大型商场、体育馆、游乐场、车站等,其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得小于8米。
第二十二条 历史文化建筑和历史(文化)保护街区的消防安全布局规划
一、历史文化建筑在确保安全、不违反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根据其保护等级,所处位置,历史价值及火灾危险性,分别提出使用范围及性质,不得利用历史文化建筑开设餐饮、厂房、仓库、娱乐等设施,已开设或占用的须限期搬迁,在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禁止搭建易燃建筑,已搭建的应予以拆除。凡与历史文化建筑之间无防火安全间距的建筑,要求进行整改,留出足够的防火间距。
二、在保护区内不得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保护范围的外围地带,新建与历史建筑相协调的建筑,必须严格控制建筑密度、容积率,提高绿化率,并留出足够的防火间距。
三、提高历史文化建筑的耐火等级,为了防火安全,有些历史文化建筑,可以结合改造加固,将部分可燃构件(如楼板等)换成非燃烧体构件,改善防火条件。有的重修历史建筑,必须采用木质等可燃构件时,应采取涂防火层等措施,以提高其耐火能力。
四、历史(文化)保护街区的通道、出入口必须保持畅通,不得堵塞和侵占。应在不破坏原有格局的情况下,开辟与城市道路相通的消防通道,并设置消防给水设施。
五、凡与历史建筑毗连的其它房屋,应有防火分隔墙或开辟消防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