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城市对外交通运输的消防安全布局规划
一、铁路、公路和航空的城市对外交通区应尽量减少对城市的干扰。
铁路、公路应尽量避免分割城市、穿越居住区或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工厂、仓库集中的地区,防止对这些地区带来不安全因素和一旦发生火灾后,影响救灾活动。
二、铁路客(货)运站和货场:铁路客运站是人员经常密集的场所,应合理确定其位置。要远离易燃易爆的工厂、仓库、储罐区及易燃可燃材料堆场,应布置在散发易燃易爆气体、粉尘工业企业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以保安全。
货运站和货场应设置在避开易燃易爆的工厂、仓库、储罐区的安全地带。编组站应设置在城市郊外的安全地带。以大宗货物为主的专业性货运站,一般应设在城市外围,接近其供应的工业区、仓库等货物集散点;易燃、易爆物品的货运站应设在城市郊区,并有一定的安全隔离带。
三、公路汽车客、货运站:其布置应方便与城市主要道路系统的联系,车流合理,出入方便,地点适中,便于旅客和货物的集散,同时又不影响城市的生产和生活。
四、民用机场:宜设在城市主导风向的两侧,即机场跑道轴线方向宜与城市市区平行或与城市边缘相切,不宜通过市区。若受自然地形等条件限制,无法达到上述要求时,也要争取将机场设于离城市较远的郊区,保证其净空区域内不存在妨碍飞机起飞、降落的障碍物。
第二十四条 地下工程、石油库、加油(气)站、天然气、液化气储配设施的消防安全布局规划
一、规划原则
(一)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供应站必须远离城市、居民区、重要的公共设施、军事设施、历史建筑、风景区等,且应选择在地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二)气化站、混气站应选择在所在地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且应通风良好、不易积存液化石油气的地段。
(三)按照城市规划要求,燃气储罐应分散布置在用户集中的安全地带。
燃气调压站应根据用户分布情况,设置在居民区的街坊、绿化地等用气负荷中心安全地带。
高压、中压燃气管道宜布置在城市的边缘。
(四)石油库及其它易燃可燃液体仓库应布置在城市郊区的独立地段,远离电站、变电所、重要交通枢纽、大型水库、水利工程等重要设施,最好建立在地势低洼处,设置一定的隔离地带,并应布置在该市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或侧风向。
(五)加油加气站应纳入城市的统一规划和建设中,进行合理布点。应当处理好方便加油(气)和不影响周围消防安全及避免干扰交通之间的关系。
二、地下工程的消防安全布局规划
全面安排和协调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发展的要求,使城市建设符合防空抗毁的要求,人防工程的建设应与城市建设相结合。
结合城市大型公共设施的建设,如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等,修建平战结合的防空地下室。
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规划,合理布置城市地下建(构)筑工程,建设和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消防规范。人防工程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其出入口地面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人防工程消防应以防为主,制定防火管理规定,主支干道和连接通道内,应按分段防毒、防烟、防灌水要求,进行分段防火、密闭。多层工事宜采用封闭式防火楼梯间,并设防火门。严禁修在距易燃车间和易爆仓库50米以内地区或距储存大量有毒液体、有毒重气体的储罐100米以内的地区。人防工程的出入口地面建筑与周围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