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制单位:北京新都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哈尔滨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完成时间:2006年9月
在哈尔滨历史文化名城专项规划中确定博物馆地区、中央大街、道外传统商市、花园街、文庙、极乐寺、亚麻厂家属区、铁路医院、阿什河街、太阳岛、萧红故居、石公祠、平房哈飞家属区、平房东安家属区等14个历史文化街区和红军街、侵华日军731部队罪证遗址、哈尔滨医科大学、圣·索菲亚教堂、哈尔滨工程大学、铁路局等6个历史风貌区。
一、保护的目标
(1)保护城市街区的独特性、多样性和复杂性,形成哈尔滨独特的城市风貌和连续的完整的城市意向。
(2)有机更新地保护历史文化街区,进行必要的性质转换,在发展中复兴历史的城市空间。
(3)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环境质量。
二、保护的原则
(1)运用整治和保护的方法,以有机更新的方式,对历史环境的保护应逐步地进行修缮、更新,避免大拆大建的方式。
(2)对各种风格不同的城市保护空间,采取不同的方式保护其特有的历史建筑、街区肌理、公共空间、场所特征。
三、规划内容
(1)历史文化街区应保护文物古迹、保护建筑、历史建筑和历史环境要素。
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历史建筑不得拆除。历史文化街区内与历史风貌不协调的一般建筑应进行整修、改造。对于严重影响历史风貌的一般建筑应限期拆除。历史文化街区内拆除建筑的再建设,应符合历史风貌的要求。构成历史风貌的绿化、小品、铺装等环境要素的保护方式应为修缮、维修。与历史风貌相冲突的环境要素要进行整修、改造。历史文化街区的道路格局和风貌必须严格保护。
(2)历史文化街区道路系统要保持和延续原有道路格局,富有特色的街巷必须保持原有的空间尺度。
(3)应在保持道路的历史格局和空问尺度基础上,采用传统的路面材料及铺砌方式进行整修。
(4)道路的断面、宽度、线形参数、消防通道的设置应考虑历史风貌的要求。
(5)在核心区及与文物建筑有冲突的地段,各级道路的走向和空间尺度必须在服从保护要求的前提下兼顾交通功能,应严格控制道路拓宽对历史建筑带来的破坏。
(6)应避免大量机动车交通穿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街区交通结构应以满足自行车及步行交通为主。根据保护需要,可划定机动车禁行区。
(7)不应新设大型停车场和广场,不应设置高架道路、立交桥、高架轨道、客运货运枢纽,公交场站等交通设施,禁设加油站。
(8)历史文化街区市政设施的安排应严格服从所在街区历史风貌保护的要求。
历史文化街区不应设置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小型市政基础设施应采用户内式和适当荫蔽,其外观和色彩应与所在街区的历史风貌相协调。历史文化街区内的所有市政管线应采取地下敷设方式。
(9)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应在性质、高度、体量、色彩和形式方面与历史风貌相协调,新建、扩建、改建道路不得破坏历史风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