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 规划实施建议
第四十八条 加强对太极洞风景区开发建设的领导,加强宏观协调和保障,成立风景区管理委员会。
管委会具体职责是:
●旅游局负责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和旅游宣传促销。
●建设局、土地局负责规划设计审批以及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区内各种建设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文化局负责对民居建筑、文物建筑进行保护管理,建立文物档案,明确专人负责。
●旅游公司负责筹措资金,建设景点,以及景区的日常经营和管理。旅游区内各项建设活动应按法定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四十九条 制定乡规民约,约束村民无序的建设行为,提高附近居民热爱太极洞、保护太极洞的意识。
第五十条 由市县人大颁布“太极洞风景区管理条例”,明确保护范围和管理措施,接受社会舆论监督。
第五十一条 加强旅游公司与村民之间沟通渠道的建设,相互理解、相互促进,通过在资金、信息、客源等方面的扶持,把村民组织起来,纳入到太极洞风景区的整体布局之中,让村民从旅游中能够真正获益,调动全体村民的积极性,促进太极洞风景区的持续发展。
第五十二条 加强旅游区工程项目建设的设计和施工管理,各建设项目必须达到精品工程要求,努力做到原汁原味,精致细腻。设计和施工(包括材料)的好坏在某种程度上决定着太极洞风景区的成败与否。
第五十三条 在太极洞风景区开发过程中,应全方位引进各级各类管理人才,有计划地培训旅游和各类服务人员,提高景区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十八章 区域保护与利益机制
第五十八条 保护责任
太极洞风景区的太极洞片区处于三省交界处,其为周边区域都提供了最好的地理坐标。三省的相关地区都有保护的责任,根据太极洞的地理、地质条件、人文条件和行政环境应有六大责任。
1、根据国家规定,迅速启动风景区的堪界和立界碑工作。
风景区的保护范围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由于现状的三省省界用地呈不同程度的插花状态,行政归属关系不同。因此应以太极洞管理结构为主,江苏和浙江的相关行政职能机构协作,根据国家批准的风景区界限进行勘界、立碑,作为管理的依据。
2、制定适合于在风景区周边开展的经济发展的产业规划。
风景区在贯彻“十六字”方针的过程中,保护始终是第一位的,周边的县市在制定经济产业规划时,要充分考虑到对风景区的影响。从源头就避免了产业发展与风景区的矛盾,控制各种污染和破坏以及潜在的破坏。
3、依法取缔和拆迁现有的不适当企业和其它机构。
取缔沿广宜路两侧的买卖“太湖石”的长廊,杜绝这一不当市场,取缔任何在风景区范围和缓冲区范围的各类采石场。不能形成洞中旅游、四周放炮的尴尬场景,在山洞北部采石已经威胁到太极洞的生存。拆迁山体北部的各类不适当企业,如环保厂等污染企业。
4、保持交通网络的优质畅达。
5、创建平级政府间的常态沟通机制。
第五十九条 建立利益共享的长效机制
规划建议建立两个层面的利益协作:
第一是,建立三县旅游和风景区管理机构的区域协作体
第二是,建立共同投入、共同收益的经济实体。
规划建议,协商中远期的利益补偿机制,对风景区保护做出贡献的原居民进行补偿。补偿的形式可以借鉴其它风景区的做法。
第十九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规划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一条 各级国家机关、单位、团体和个人,无权擅自改变本规划,确需调整必须严格按法定规划编制和修改的有关规定程序报批。
第六十二 本规划文本与图纸经批准后在风景区内具有同等效力,两者应同时使用,解释权属太极洞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