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
为正确处理好太极洞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适应风景区建设、管理和发展的需要,全面发挥风景区的功能和效益,根据《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它相关法规,特编制《太极洞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划适用于太极洞风景名胜区范围内各类用地和地块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8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二号公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条例》(国务院1994年10月9日颁布)
6、《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1985年6月7日颁布)
7、《安徽省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2002年)
8、《太极洞风景区规划(2000-2010年)》(安徽省人民政府年批复)
9、《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
10、《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建设部1987年6月10日发布)
11、《风景名胜区环境卫生管理标准》(建设部1992年11月16日发布)
12、《风景名胜区安全管理标准》(建设部1995年3月29日发布)
13、《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1999年11月10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建设部联合发布,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指导思想
1、保护第一,和谐共存。
2、洞区保护,外部发展。
3、时代特征,地方特色。
4、洞、城、水一体化协调发展。
第五条 规划原则
1、维护良好生态与环境,正确处理风景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和开发的关系,把保护放在首位,使保护和开发协调一致。
2、坚持“环境、社会、经济”三个效益的协调统一,以环境和社会效益为出发点,运用先进的理念,科学的规划为原则。
3、坚持社会需求和市场的发展趋势为导向的原则。
4、可操作性原则
5、体现地方特色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