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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人员如何才不充当施工单位的质检员

时间:2008-12-10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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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是受项目业主的委托,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的社会组织。监理与项目业主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与承建商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无论从隶属关系还是从合同关系上监理都是相对独立的,都不应为施工单位承担质检工作。但在实际工作中,不少监理部的监理人员已自然或不自然地充当了一部分施工单位质检员的角色。那么,如何才能摆脱这种局面,使监理走上正规的道路呢?通过几年的监理工作实践,总结出以下几点具体措施:

一、认真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充分落实施工单位质检人员到岗情况。

监理的工作大部分也是最重要的为事前控制。在审查施工单位申报的施工组织设计时,应注意核查各专业质检员的配备情况。如质检员数量不能满足工程需要,则要求其重新申报,直到满足工程需要为止。同时,更重要的是在施工过程中注意检查施工单位所配质检员的到岗情况,切莫让施工组织设计流于形式。发现有不到位情况,立即通知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要求其进行调整。这样,从质检员的组织就能保证满足工程需要,施工单位的质检工作就有着落了。

二、严格验收程序,发挥自检作用。

我们知道,监理一切报验均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现在许多质检员变成了“联络员”,某一部位施工完成后,质检员便去叫监理来验收,监理验收合格后就算合格,不合格再整改。这无疑简化了工程验收程序,使|建设工程教育网|自检工作流于只作资料的形式。针对此类情况,监理每次验收时,只要发现其不合格项超出抽检允许数量,就不在继续往下进行验收,要求其先进行整改,在其工序报验单上签署不合格意见,要求重新填报。整改合格后再次验收,监理除验收首次发现不合格项整改情况外,对所报验收段重新全面抽验。以此类推,直到抽验合格为止。这样可以避免施工单位只改正监理提出部位,而对其他部位不予检验及整改的弊病,从而督促了其质检员认真验收。

三、约法三章,建立约束机制。

在监理协调例会中,特别是在第一次工程例会中,监理人员向施工单位约法三章,建立分部分项报验和隐蔽验收的约束机制,严格报验制度,贯彻班组自检——质检员复检——监理最终评定的**报验检查制度。具体方法为:对施工单位提出的工序质量报验,监理如一次验收不能通过,则第二次验收需有项目经理签署意见。如此反复,若三次验收仍不合格,监理工程师可向业主汇报后,可采取停工、撤换施工人员或罚款等惩罚措施,这样,同一部位几次验收合格,项目经理也可以做到心中有数,以便加强施工单位奖惩管理,使质检员每天在现场进行督促检查,增强责任心,如是不但摆脱监理人员充当施工单位的质检员的局面,另外有保证了过程质量。

我公司承监的某市风光带门市房工程,因战线长(2.0KM),建筑面积六万余平米,施工单位多(六家),监理人员少(四人),在此情况下我监理部自工程开工到结束,通过认真审查施工单位的组织设计——严格报验制度——建立约法机制的程序,督促施工单位切实按照工地制度执行,摆脱了充当施工单位“质检员”的局面,取到了事半功倍的良好效果,确保了工程质量,受到了当地业主与质监站的好评。

综上所述,我认为监理的工作主要是管理,如果不重视管理而单纯靠质量验收去保证工程质量,那必将产生事倍功半的现象。只有从实践中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区分不同情况,采取相应得力措施,才能真正不充当施工单位质检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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