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我区2009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各市职改办,区直各有关部门职改办(人事部门):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的通知》(人社厅发[2008]75号)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全国城市规划执业制度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09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9]22号)文的精神,结合我区情况,现将考试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科目
2009年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定于10月24日至25日进行。具体安排如下:
10月24日上午9:O0-11:30 城市规划原理
下午2:0O—4:30 城市规划相关知识
10月25日上午9:O0-11:30 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
下午2:0O-5:00 城市规划实务
《城市规划实务》科目为主观题,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其余3科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
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
二、报名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者,可申请参加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参加全部科目的考试(报考级别为“考四科”)。 把城市规划师站点加入收藏夹
1、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6年。
2、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4年;或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5年。
3、取得通过评估的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满3年。
4、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满3年。
5、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2年。
6、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
7、198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5年。
8、1982年底前,取得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0年。
(二)具备以下条件者,可免试《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两个科目,只参加《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实务》两个科目的考试(报考级别为“考二科”)。
1、在《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下发之日前(即1999年4月7日前),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 1987年以前(含1987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0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2年。
(2)1984年以前(含1984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7年。
2、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15年;或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
3、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或非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5年。
凡符合免试部分科目的报名条件,并在城市规划部门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的人员,报名时必须审查学历和从事城市规划工作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