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提出了水污染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但北京市情况特殊,水资源严重短缺、水环境容量极为有限,仅靠“污水无害化”已不能适应北京的需求。
“条例的修订在理念上是大飞跃,从单纯的防治水污染到与水资源的利用相结合,是适应当前形势的需要。”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委员王琳说。
条例明确提出:“本市水污染防治坚持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开发利用相结合,推进污水资源化,提高水资源循环利用率。”并在第五章规定了生态环境用水保障与污水再生利用,对进一步推进再生水使用作出了规定: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编制排水和再生水规划,加强公共再生水设施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鼓励使用再生水的政策,鼓励工业企业的废水处理后循环使用,扩大农业再生水灌溉范围;对重点行业及重点行业企业作出强制性规定,无正当理由未使用再生水且逾期不改正的,核减相应的用水指标;保障再生水的使用安全。
本条例的实施可以促进合理配置水资源,加强再生水使用力度,一定程度上实现在减少超采地下水的同时保障生态用水量。“如果再生水利用率提高到80%,每年就可节约新鲜水用量8.9亿立方米。”北京市环保局出具的报告显示。
“条例立法的核心在于推进首都污水综合治理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由无害化向资源化转化。”北京市人大法制办副主任王德林说,“本次立法有三个特点,一是立项论证确定立法思路,发挥了人大的主导作用;二是创新立法模式,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三是完善立法程序,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
污水资源化,是缓解水资源紧缺、治理水污染的必由之路。
立法推进污水资源化,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北京模式”值得借鉴。
法规链接
第三条
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本市水污染防治坚持城乡统筹,实行流域管理,严格保护饮用水水源;坚持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开发利用相结合,推进污水资源化,提高水资源循环利用率;坚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削减污染物的同时补充生态环境用水,逐步改善水环境质量,恢复和保护水体生态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