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政府开展旧城改造应该是件利民利政的大好事,希望旧城改造让我们的居住环境变得更好。作为一名普通市民,能否参与其中,表达民意呢?
答:2009年12月31日,广州市政府颁布的《关于广州市推进旧城更新改造的实施意见》明确规定,全面试行旧城更新改造事前征询制度,开展两轮征询,全面、及时、动态地公开各种拆迁补偿安置信息,充分尊重改造区域居民的参与权和知情权。
第一轮,征询改造区域居民意愿,同意改造户数的比例达到90%(含90%)以上的,方可启动改造,并办理地块改造前期手续;
第二轮,征询改造区域居民对补偿安置方案的意见,在规定时间内,签订附生效条件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居民户数达到2/3以上(含2/3)的,方可具体实施拆迁。
5、我想知道《广州市旧城更新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试行)》对哪些项目适用呢?
答:《广州市旧城更新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试行)》是在国家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尚未出台前,广州市先行先试出台的针对旧城更新改造项目出台的补偿安置政策。《意见》于2009年12月31日正式施行,有效期五年,适用于经市或区人民政府批准开展的市辖区旧城更新改造项目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意见》施行前(即2009年12月31日前)已发布旧城更新改造决定或房屋拆迁公告的项目不适用本《意见》,仍执行旧城更新改造决定或房屋拆迁公告发布时的相关拆迁法规。
6、《广州市旧城更新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试行)》规定,被拆迁住宅房屋合法产权的建筑面积小于40平方米,被拆迁人符合有关条件的,按40平方米予以补偿,我想了解一下具体适用条件如何?
答:考虑到我市旧城更新改造范围内被拆迁人的居住条件普遍较差、居住面积较小,为进一步加强对困难家庭的保障,《意见》参考2007年12月16日市国土房管局颁布的《关于修订广州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最低补偿标准、搬迁补助费标准、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的通知》(穗国房字〔2007〕951号)的规定,按照三种不同的安置方式设定不同条件,实行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面积最低标准制度。
为了引导被拆迁人向城市外围区搬迁,抽疏中心区人口,《意见》对选择“异地永迁”安置这种方式设定的条件最为宽松,需要符合的条件是:1.被拆迁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小于40平方米;2.该房屋属于被拆迁人及其配偶唯一产权;3.该房屋为自住住宅。
为引导被拆迁人尽量减少选择“就近安置”,加快推进旧城更新改造项目,《意见》对“就近安置”补偿安置方式的适用条件规定最为严格,需同时符合四个条件:1.被拆迁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小于40平方米;2.具有广州市城镇户籍;3.住房困难(即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居住面积10平方米以下或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4.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标准(即上一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18287元)。
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需要符合的条件是:1.被拆迁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小于40平方米;2.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标准(即上一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18287元);3.该房屋属于被拆迁人及其配偶唯一产权;4.该房屋为自住住宅。
其中,本条规定的“自住住宅”的具体条件为被拆迁人有长住户口,且实际居住在此。此外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被拆迁人不得通过分户、析产、交易、赠与等方式适用本条规定。
7、《广州市旧城更新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试行)》对于历史形成的“住改商”问题有何规定?
我市历史上形成了较多的“住改商”问题,对于这类问题广州市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给予适当补偿。
因此,《意见》规定在符合规划条件下,拥有合法产权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补偿安置方式。被拆迁人选择异地永迁、就近安置的,按住宅用途进行补偿安置;选择货币补偿的,以1997年4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作为划分的时间界限,按照经营性用房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偿。具体规定如下:
第十四条拥有合法产权,但由业主自行“住改商”的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异地永迁或就近安置的,按住宅用途进行补偿安置;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以下方式给予补偿:
(一)1997年4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前已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被拆迁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依法纳税证明,并实际正在营业的,拆迁人可按照经营性用房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60 %给予补偿。
(二)1997年4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后至2001年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颁布的住改商管理规定实施前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被拆迁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依法纳税证明,并实际正在营业的,拆迁人可按照经营性用房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50%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