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应从“研究”走向“实施控制”
目前,各城市编制的“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大有取代“城市总体规划”之势。当然,作为“战略规划”要成为城市规划管理行政执法的依据,其成立与否是有待于通过行政法规和行政主管部门的确认。但是要成为指导城市建设实施的规划,“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必须进一步深化建设时序和城市空间拓展的关系;提出分期建设规划和分期建设实施政策;解决由于规划建设环境的不确定性(市场经济影响)而对建设规模和建设速度产生的影响;提出规划实施、监控、检讨制度和措施;充实规划强制性内容和指导性内容。将交通网络和生态安全在空间上予以落实,将宏观的研究落实到微观的控制上来,使市场经济变化而产生的多状态建设环境不至于破坏城市总体发展的目标,确保城市沿着战略目标可持续发展。只有这样,“城市发展战略规划”才有可能上升为法定规划,“战略规划”也才能真正达到城市政府目标和解决相应的城市问题。
三、“近期建设规划”应成为“城市发展战略规划”的实施操作规划
“近期建设规划”是继“城市发展战略规划”之后中央行政主管部门推行的一项重点工作,也可说是一项强制性任务。其实,“近期建设规划”从来就是“城市总体规划”的一项必要内容。只不过在以往的总体规划编制中往往将它置于总体内容的最后章节甚至虎头蛇尾地作为附录。在市场经济主导下,城市建设环境不定因素较多,对“近期建设规划”进行检讨、更新和滚动修编应该是及时发现问题,解决城市问题的一个好举措。尤其在当前以城市经营带动城市经济发展的大潮中,更需有一个及时适应环境,能够具体指导建设项目,既有权威性又有可操作性的规划来进行调控。调控解决城市重大建设项目与“十五”计划的结合;调控解决“城市经营中土地投放与城市空间结构的优化”;确保城市动脉畅通和生态环境;保障。“城市发展战略规划”的核心内容得以持续落实,使规划的宏观调控作用得到真正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