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是中央确定的一项民生工程、民心工程,既有利于拉动经济增长,又有利于改善低收入群众的住房条件。近年来为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加大了保障性住房投入力度,保障性住房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保障性住房建设也存在地方政府重视程度不够、保障房类型体系不清、居民收入审查形同虚设和保障性住房构建无统一标准等问题。因此,需要加强和完善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
(一)制定出台住房保障法,做到有法可依,责任明确。保障性住房建设比较成功的国家和地区均有完善的法律作保障,而我国目前尚无专门的法律法规。建议尽快制定《住宅法》,对我国目前的住宅建设加以规范。在《住宅法》中应明确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住房保障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建立起一个长期的、稳定增长的保障性住房资金投入机制和有效的监管机制,对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分配、消费等环节加以规范,明确各级政府的责任目标,加强考核监督。
(二)尽快开征房产税,用经济手段调控房价。要解决目前存在的住宅难题,需要从房价收入比以及房价上涨速度与居民收入增长速度的关系入手,科学调控房价水平,足额供应土地,合理确定保障房供应量。开征房产税可以使地方政府能有一个稳定合理又不推高房价的房地产财政收入渠道,缓解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资金不足问题。开征房产税还可以使居民拥有多套房屋的成本和风险提高,特别是抑制了一些不通过信贷而用自有资金购买多套房及别墅的需求行为。
(三)建立稳定的多元资金筹措机制。稳定的资金来源,是建立基本住房保障制度的重要基础。既然住房保障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具有社会公共产品属性的保障房,其建设资金应主要由政府财政来承担。因此,应建立以财政预算为主、多渠道的资金筹措机制。同时,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参与保障房建设,弥补政府财力不足。也可以充分利用社会闲散住房,租住给居住困难家庭,政府通过补贴、减免税费等,给房主一定补偿。土地收益应该首先用于保障房建设支出。
(四)建立和完善保障房建设标准。要区分地段和类别制定保障房建设标准,以适应不同类别保障性住房的居住需求。不能因为保障房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就降低建设标准,或位置偏远,形成新的贫民聚集区,引起一系列社会问题。首先,我们需要搞清楚的是,政府为低收入人群提供保障性住房是责任而不是施舍。所以,政府应该按照一般住房要求来建保障性住房,这些住房当然要有基本的功能,否则政府就没有尽到自己的责任。其次,政府所提供的保障性住房是要住人的,因此应按照人们的生活要求来设计。保障性住房的面积可以小一些,但是基本功能必须满足。一些基本生活要求,穷人和富人是一样的,所以政府不能因为是为穷人提供保障性住房,就可以“偷工减料”,简化保障性住房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