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2013年村镇建成区面积和村庄现状用地面积(万公顷)
规划管理
2013年末,全国已编制总体规划的建制镇15810个,占所统计建制镇总数的90.6%,其中本年编制1926个;已编制总体规划的乡9055个,占所统计乡总数的73.7%,其中本年编制1257个;已编制总体规划的镇乡级特殊区域477个,占所统计镇乡级特殊区域总数的70.9%,其中本年编制61个;已编制村庄规划的行政村32.0万个,占所统计行政村总数的59.6%,其中本年编制2.9万个;已编制村庄规划的自然村73.8万个,占所统计自然村总数的27.9%,其中本年编制7.5万个。2013年全国村镇规划编制投入达55.23亿元。
建设投资
2013年,全国村镇建设总投资16235亿元。按地域分,建制镇建成区7148亿元,乡建成区706亿元,镇乡级特殊区域建成区198亿元,村庄8183亿元,分别占总投资的44.0%、4.4%、1.2%、50.4%。按用途分,房屋建设投资12579亿元,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投资3656亿元,分别占总投资的77.5%、22.5%。
在房屋建设投资中,住宅建设投资8934亿元,公共建筑投资1288亿元,生产性建筑投资2356亿元,分别占房屋建设投资的71.1%、10.2%、18.7%。
在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投资中,供水571亿元,道路桥梁1591亿元,分别占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总投资的15.6%和43.5%。

房屋建设
2013年,全国村镇房屋竣工建筑面积11.84亿平方米,其中住宅8.57亿平方米,公共建筑1.12亿平方米,生产性建筑2.14亿平方米。2013年末,全国村镇实有房屋建筑面积373.69亿平方米,其中住宅313.31亿平方米,公共建筑24.28亿平方米,生产性建筑36.10亿平方米,分别占83.8%、6.5%、9.7%。

2009-2013年房屋建筑面积(亿平方米)
2013年末,全国村镇人均住宅建筑面积33.02平方米。其中,建制镇建成区人均住宅建筑面积34.09平方米,乡建成区人均住宅建筑面积31.24平方米,镇乡级特殊区域建成区人均住宅建筑面积32.32平方米,村庄人均住宅建筑面积32.88平方米。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在建制镇、乡和镇乡级特殊区域建成区内,年末实有供水管道长度52.22万公里,排水管道长度15.99万公里,排水暗渠长度12.08万公里,铺装道路长度38.65万公里,铺装道路面积26.98亿平方米,公共厕所18.45万座。
2013年末,建制镇建成区用水普及率81.73%,人均日生活用水量98.58升,燃气普及率46.4%,人均道路面积12.3平方米,排水管道暗渠密度6.75公里/平方公里,人均公园绿地面积2.37平方米。乡建成区用水普及率68.24%,人均日生活用水量82.81升,燃气普及率19.5%,人均道路面积12.1平方米,排水管道暗渠密度3.57公里/平方公里,人均公园绿地面积1.08平方米。镇乡级特殊区域建成区用水普及率84.20%,人均日生活用水量81.49升,燃气普及率49.9%,人均道路面积15.3平方米,排水管道暗渠密度4.96公里/平方公里,人均公园绿地面积3.23平方米。
2013年末,村庄内道路长度228万公里,其中硬化路71万公里,道路面积641亿平方米,其中硬化路197亿平方米。村庄内排水管道沟渠长度50.7万公里。全国61.3%的行政村有集中供水,9.1%的行政村对生活污水进行了处理,54.8%的行政村有生活垃圾收集点,36.3%的行政村对生活垃圾进行处理。
说明
[1]本公报中“城乡建设统计”是指经国家统计局正式批准的《城市(县城)和村镇建设统计报表制度》中涉及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统计,包括供水、节水、燃气、集中供热、轨道交通、道路桥梁、排水和污水处理、园林绿化、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市容环境卫生,以及村镇规划和房屋建设情况。
[2] 本公报中城市(城区)是指设市城市(含直辖市、地级市、县级市)的城区,不含市辖县与独立的市辖建制镇;县城是指县、自治县、旗、自治旗、林区、特区的政府驻地;建制镇(乡)是指乡镇政府驻地的公共设施和居住设施没有和城区(县城)连接的建制镇(乡);镇乡级特殊区域是指具有乡镇政府职能的独立的农场、林场、渔场、牧场、工矿区等特殊区域,因不便于纳入乡镇统计,采用单独统计,统称为农场;村庄是指除城区、县城、建制镇(乡、镇乡级特殊区域)建成区之外的区域。
本公报中各项统计数据均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其中,村镇数据还未包括西藏自治区。
[3]本公报中城市、县、建制镇、乡、村庄的年末实有数均来自民政部,人口数据由各地区公安部门人口数据汇总,部分地区如北京、上海为统计部门常住人口数据。
[4]本公报中城区和县城的市政公用设施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口径为计划总投资在5万元以上的市政公用设施项目,不含住宅及其他方面的投资。
[5]本公报中除人均住宅建筑面积、人均日生活用水量外,所有人均指标、普及率指标均以户籍人口与暂住人口合计为分母计算。
[6] 2013年末,哈尔滨、杭州、郑州、昆明的部分线路已经试运行,但项目尚未竣工,因此没有统计为建成线路,仍按在建线路填报。
[7]西藏自治区纳木措—念青唐古拉山风景名胜区缺报。
[8]2013年末,全国县(含自治县、旗、自治旗及1个县级特区和1个林区)共有1613个,另有15个特殊区域以及148个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师团部驻地也视为县城纳入统计。
2013年共统计了1582个县和15个特殊区域以及148个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师团部驻地。西藏自治区乃东县、扎囊县、贡嘎县、桑日县、琼结县、曲松县、措美县、洛扎县、加查县、隆子县、错那县、浪卡子县、那曲县、巴青县等14个县数据未报;北京市延庆县、密云县和上海市崇明县等3个县因与城市分不开,数据含在城市报表中;河北省邯郸县、邢台县、宣化县、沧县,山西省泽州县,辽宁省抚顺县、盘山县、铁岭县、朝阳县,河南省许昌县、安阳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和田县等13个县,因与所在城市市县同城,数据含在所在城市报表中;福建省金门县暂无数据资料。
15个特殊区域包括河北省曹妃甸区,黑龙江省加格达奇区,江西省庐山风景区,湖南省南岳区、大通湖区、洪江区,海南省洋浦开发区,云南省昆明阳宗海风景名胜区、昆明倘甸产业园区和昆明轿子山旅游开发区,陕西省杨凌区,青海省海北州府西海镇、茫崖行委、大柴旦行委、冷湖行委,宁夏回族自治区红寺堡开发区。
[9]乡包括乡、民族乡、苏木、民族苏木。村镇部分除建制镇和乡外,还统计了行政级别相当于乡镇级的特殊区域。
统计建制镇(乡)和村庄个数比实有个数少,原因一是西藏140个镇,544个乡缺报;二是县政府驻地的建制镇(乡)纳入县城统计范围,不再重复统计;三是按城乡统计范围的划分规定,部分位于城区(县城)的建制镇(乡)纳入城区(县城)统计,村镇不再重复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