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城镇居民人口中,21%有多套房,66%平均一套房,13%无房租住计算。目前已有的3.3亿套住宅存量,减去1500万被农民工买去的住宅计算,城镇居民中有1套房的9900万户,无房租住的1950万户,多套房的3150万户家庭拥有6.85套住宅。
(三)城镇化的中断:出返双向不良漏回
对人口从农村向城镇流动的管制,包括虚无产权的集体土地制度,加上建设用地从集体强制征用为国有,农民除了微薄的农业和打工收入外,失去了他们祖辈土地的财产性收益,其价值大部分转移为地方政府的收入、开发商的利润、银行的房贷利息、企业用地的溢价收入和城镇居民房产的增值。农民的土地,变成了城镇中的住宅、商楼、工厂、学校、医院、高速公路、铁路和高铁等,但他们总体上没有从中获得应有的利润,成为他们的创业资本,成为他们购买城镇住宅的一部分购买能力。
仔细要分析的是:德国、日本、韩国和台湾城镇化的流程和脉络,与人口管制和不同土地体制下的中国大陆,大不一样:(1)德日韩台人口从农村向城市流动中,没有阻隔和障碍(实际上是农民进入城市的成本较小,难度不大,时间较短)。而中国大陆对人口向城镇的流动,进行了阻隔,设置了障碍,虽然逐步在打通流动进入的渠道,但至今也没有彻底放开。(2)德日韩台土地资产是一种市场属性的资源,能随着人口流动的变化而重新配置,发生了从单纯农业生产资料向土地资产的转型,土地财富得到了增值,土地的集中和再配置提高了效益;农民不仅在现代化的农业中增加了收入,并且土地产权是明晰的,可以在市场中流转和再配置,至少在交易、出租、入股、抵押、继承等活动中,从土地财富的增值中得到了可观的收益。而中国大陆的体制和结果是,产权不清晰,没有市场,农业用地由于不能流转,不能顺畅地集中和规模化,农业不没有较高的收益流回农民,土地从农业和农村建设用地向城镇和交通等其他建设用地转变,必须强制征用为国有,形成的是政府行政寡头垄断的招拍挂土地市场,推高地价,但土地财富增值的利益流回农民的却是很小很小一部分,这与德日韩台形成了巨大的差别。
(3)德国、日本、韩国和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的农民,可以用土地财富增值形成的收入,成为其创业兴办小企业的资本,并有到城镇购买住房的能力,且由于土地的供给的竞争性(与中国大陆土地行政寡头垄断招拍挂相反),城市中的地价在城镇化的进程中,没有象中国大陆涨的如此离谱,加之农民创业和土地收入,使其有到城镇购房的能力,进入城市的新市民人口,大部分有了自己产权的住宅。如台湾地区在1980年时,城市化水平65%,但城镇中居住和工作的85%家庭有自己产权的住宅。只要住下,他们就成了城市中永久的市民。而从前面的分析看,中国大陆进入城镇打工的农民,没有能力购买城镇中的住宅,非常重要的关节点是,他们大多是在漂泊不定,到处流动,城镇中打工6个月以上,甚至是十数年,几十年,但不能转变为永久的城镇居民。老年后,有一小部分回到附近的建制镇和县城买了房度过晚年,而可能大部分人老了后,还是要回农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