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城市”的定义已经存在多种表达形式,不同国家的学者和研究机构、各种出版物对生态城市的界定虽然差异较大,但还是具有一定的内在一致性。比如,尊重生命、尊重环境;减少消耗,减少污染;重视和谐、重视永续发展;物质循环,生活宜居,等等。
在总的维持生态城市定义的基本内涵和特性的基础上,生态城市的定义在不同的语境下可能会有一定的差异。这种差异如果不是非常之大,以致颠覆其本身的内涵,还是应该允许的。因为每个特定的城市所遇到的问题是有差异的,城市发展的环境也不同;如果将生态城市的定义与城市发展目标相连,则,此时的生态城市定义在城市不同的发展阶段具有一定的差异和演进应该是允许的——这本身也体现了生态城市所具有的若干核心内涵,即地域性、适时(宜)性、演进性,等等。
欧盟对生态城市的景象(vision)共列出了24个。对一个特定的城市而言,其发展的不同阶段所能实现的vision 是不同的;这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影响对生态城市的定义。
对生态城市没有必要设置一个过于机械的门槛。任何发展层次的城市只要其演进方向比现在的状态和水平更好,就是一个好的现象,从演进角度而言即是趋优演替。如果必须设置“门槛”的话,趋优演替(进)可以作为生态城市的“门槛”。生态城市的趋优演替趋势,可以从原有任何水平基础上开始,可能是在原来较恶劣的基础上实现,也有可能是在原来较优良的基础上实现。无论是哪一种情况,生态城市的趋优演替应该是生态城市的核心特征之一和“门槛”。生态城市趋优演替的表达具有丰富的内容。除了以上提到的之外,最重要内容的可能包括:①生物生存环境(包括土壤、水、空气以及延伸的光环境、热环境、声环境、放射环境等)质量的趋优演替;②生物健康水平(寿命、种群活力和活动范围、繁衍状况等)的趋优演替;③生物多样性以及生物活动的多样性的趋优演替;④城市安全状况的趋优演替;⑤城市人类的生态环境意识的趋优演替,等等。
都市世界: 改善人居环境成为建设生态城市的主要目标之一,那么怎么才能达到人居环境的至高标准?
沈清基:人居环境是否存在着“至高标准”?假设存在的话,如果要使生态城市的建设达成这一目标,则可能首先要对所谓的“人居环境最高标准”予以明确的表达。这一表达当然需要具有普遍的接受性——即被大多数人所接受,具有一定的普世意义和价值。实际上,“人居环境最高标准”可能也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即,这一标准将随着主客观形势的变化而变化。
至于如何达到“人居环境最高标准”?从人居环境的构成和使用者的角度而言,可能至少需要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进行相关工作:
(1)使人居环境的在结构和功能上具有一定的健康性、永续性特征;为达成这一目标,需要持续地对人居环境进行要素完善和修复、功能优化等各种工作。
(2)使人居环境的使用者(施加作用力的生物性类群,主要指人类)对自己的行为方式、行为强度具有一定的自我约束力。这需要人类正确、科学、符合生态学内涵地认识、处理其与人居环境的关系。
(3)制定人居环境标准,除了一般意义的标准外,还需要根据特定的区域、特定的经济水平等因素,制定具有地方性、差异性、分类性、分级性、阶段性的标准。
(4)将以上三方面的工作加有串联和融贯,建立反馈和调节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