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标题文档
 您的位置:首页 >>政策 >>地方法规 >>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时间:2009-02-06  来源:重庆市规划局  作者:

 
李铁:被误读的城镇化 2013城市发展与规划大会
2013年4月29-5月5日 张家界城镇体系规划
难题与对策:城镇化的路径选择 长沙天心城市设计
 

第六十三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城市规划监督、检查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为管理相对人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

第八章 法 律 责 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建设用地规划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罚:

(一)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占用土地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处违法用地每平方米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占用的土地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 回;

(二)擅自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使用土地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违法用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经改正后符合规划要求的,予以补办手续;

(三)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处违法用地每平方米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占用的土地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法建设行为:

(一)未持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其权限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二)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附件、附图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的;

(三)擅自改变建设工程使用性质的;

(四)临时性建(构)筑物或拆除红线范围内应拆除的建(构)筑物逾期未拆除的。

第六十六条 对有本条例第六十五条所列违法建设行为,构成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行为,由县以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使用,限期拆除或予以没收,并处罚款:主城内处违法建筑每平方米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主城外处违法建筑每平方米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不能以面积计算的,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罚款。逾期拒不拆除的,予以强制拆除,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承担:

(一)超越道路红线进行建设的;

(二)侵占现有或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共绿地、城市广场、体育场地、城市基础设施、城市公共事业用地进行建设的;

(三)影响城市消防、防洪、抗震的;

(四)在被列为危岩、滑坡禁建区内进行建设的;

(五)严重妨碍国防设施、测量标志、文物保护进行建设的;

(六)占压地下管线进行建设的;

(七)侵害规划确定的微波通道、通信、机场净 空、高压供电走廊进行建设的;

(八)在近期建设规划控制区进行建设的;

(九)擅自在建成的新区或旧城改造片区内插建的;

(十)与规划确定的使用性质严重不符,通过整改仍不能达到规划要求的;

(十一)严重影响市容景观进行建设的;

 
上一页 页码:[<< 1 ...6 7 8 9 10 >>] 下一页 共10页


打印】 【网站论坛】 【字体: 】 【发表评论】 【关闭
更多关于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的资料
 
热点专题

资源型城市生态化转型道

进行中的“京津冀一体化

智能交通让城市发展更美

楼房坍塌,“快餐式建筑
行业人物.
学术论文
电子图纸
工程案例
丹佛艺术博物馆住宅
The Museum Residences是由美国著名建筑师Daniel Libeskind设计的。… [详情]
软件下载
考试信息
规划论坛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管理中心  指定合作网站   城市发展与规划大会  官方网站
主办: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CSUS)  承办:沃德高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微信 Add to Google
Copyright ©2007-2009 CITYUP.ORG.All Rights Reserved. 
通信地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北附楼312室(100835)
联系信箱:cityupcityup.org  传真电话:010-88585380
服务热线:010-88585610/11/12转803  QQ:325178919  325178913
版权所有: 都市世界-城市规划与交通网
京ICP备12048982号-3   京公安网备110108020209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