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规划部门是否按规定足额收缴工程建设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4.是否对有形建筑市场及其建设工程交易活动实施监管;
5.是否依照职权划分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实施监督;
6.是否审核施工合同和工程造价;
7.是否对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施工现场的管理进行检查和监督,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8.是否对概算(预算)总投资超过发改部门批准的估算总投资10%的,责成建设单位调整施工图设计或向发改部门重新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工作。造价部门在审核政府投资以外的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结算时,对结算投资额超过发改部门审批、核准的投资10%的,是否责成建设单位办理有关调整投资计划手续;
9.是否对工程项目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严格执行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
(四)对项目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
1.是否依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验收审批;
2.是否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五)对项目用地管理的监督检查:
1.是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按程序做好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审批;
2.是否对工程项目中的违规用地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六)对工程项目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1.是否按管辖范围或权限做好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立项、工程报建的审批或上报;
2.是否按规定参与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
3.是否加强对项目建设单位的检查和督促;
4.是否掌握工程进展情况,帮助解决有关问题。
(七)对项目建设单位的监督检查:
1.是否按工程建设的有关规定和设计要求做好工程前期准备,手续是否齐全、完备;
2.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招标(是否存在规避招标、搞假招标问题,是否存在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和欺诈行为);
3.是否对参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条件进行了审查;
4.是否按有关规定从严控制项目投资规模,因自然灾害影响、国家重大政策或规范标准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致投资超过发改部门审批、核准投资10%时,办理调整投资计划手续(不含办公楼及国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
(八)对工程项目建设所在地的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1.是否尽到确保工程项目有良好的施工环境和秩序;
2.是否制止和处理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以及索拿卡要等非法行为和阻碍工程顺利正常进行的行为;
3.是否服务和保障工程的统一管理。
第七条 有关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监察机关负责工程项目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和协调,组织对工程建设的全面督查,对参与工程项目活动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察,受理单位、个人对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举报,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核实、查处违法违纪行为。配合相关单位做好工程项目预防违法违纪工作;
(二)发改部门负责工程项目审批、核准、登记备案或审核上报,并对工程项目进行稽查监督;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工程报建、工程勘察设计、工程招投标、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工程造价、工程竣工等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非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预、结(决)算审查;
(四)规划部门负责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环境保护审批和执法监督工作;
(六)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用地审批、征地补偿、土地招标拍卖挂牌等工作;
(七)财政部门负责对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委派财务总监,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预结算审查、预算执行监督检查、预算调整、经济合同审核、竣工财务决算审批以及资金拨付工作;检查建设项目的财务会计资料,监督其资金调拨、使用、投资控制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对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存在问题,按照相关财务制度和财经法规予以处理,构成严重违纪或违法的移送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