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级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重大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具体包括:
(一)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以及国际组织或国外政府贷款、援助资金投资,总投资额一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基建及技改项目;
(二)总投资额未达到第(一)项规定的工程项目标准,但列入市政府年度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工程项目;
(三)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工程项目。
第三条 工程项目监督检查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 工程项目监督检查,实行政府统一领导、监察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工程项目监督检查,应当坚持分级负责、部门协查、条块结合、各方配合,做到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并重,防范和查纠并重、处理事项与处理责任人并重、纪律监督与效能监察并重,保证监督检查的落实并达到预期目的。
第六条 工程项目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对项目立项的监督检查:
1.是否按照规定权限、程序和要求做好工程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申报和审批;
2.是否对使用国债或中央预算内资金的工程项目加强稽查、管理;
3.是否根据自然灾害、国家重大政策或规范标准调整、自然条件制约致施工设计调整等情况,及时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计划(不含办公楼及国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
(二)对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
1.是否按照投资计划、财政政策规定做好投入资金的审核和拨付;对实际完成投资超出发改部门审批、核准投资10%的,是否责成建设单位办理调整投资计划手续;
2.是否对立项工程项目的资金来源及时进行审查;
3.是否搞好对项目单位财务管理的指导;
4.是否认真及时进行工程概预结算、决算和年度财务决算的审查;
5.是否对财政部门工程预决算审核中心工程预决算审核实施检查监督;
6.是否对资金使用管理方面的违规行为依法采取处罚措施。
(三)对项目建设及规划的监督检查:
1.是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做好对工程项目建设规划、初步设计的审批和工程报建;
2.规划部门是否对符合条件的用地和工程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