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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征市规划区违法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意见(试行)

时间:2009-09-03  来源:  作者:

 
李铁:被误读的城镇化 2013城市发展与规划大会
2013年4月29-5月5日 张家界城镇体系规划
难题与对策:城镇化的路径选择 长沙天心城市设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违法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严格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省《省实施办法》)和《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化学工业园区、汽车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枣林湾生态园、建制镇规划区、乡集镇、乡镇工业集中区、村庄规划确定的范围。

第三条 在适用范围内发生的违法建设案件,在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上作出选择时,执行本意见。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一般规范

第四条 行使违法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作出的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的原则;坚持教育引导与行政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遵循以下一般规则: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可以免予行政处罚;

(二)主动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三)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可以从轻行政处罚;

(四)具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可以从轻行政处罚;

(五)对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严重,应从重行政处罚。

前款所称的减轻处罚是指降低一个该违法情节应当适用的处罚种类或者低于该违法情节应当适用处罚幅度的最低限度,对违法行为人进行的行政处罚;从轻处罚是指在该违法情节应当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选择较轻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对违法行为人进行的行政处罚;从重处罚是指在该违法情节应当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选择较重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重的处罚幅度,对违法行为人进行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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