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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09-09-24  来源:  作者:

 
李铁:被误读的城镇化 2013城市发展与规划大会
2013年4月29-5月5日 张家界城镇体系规划
难题与对策:城镇化的路径选择 长沙天心城市设计
 

(五)对施工现场未封闭、噪声扰民和扬尘污染等违规施工行为,以及不及时清运、乱堆乱倒建筑垃圾或在运输途中撒漏建筑垃圾的行为管理整治不力,长期影响街道、市容环境整治和周边居民生活环境的;

(六)对城镇小街小巷的改造不力,影响居民生产生活和城镇整体形象的;

(七)对违法建(构)筑物整治拆除不力,影响市容市貌整洁或妨碍道路交通的;

(八)城镇物业管理不规范的;

(九)对“城中村”整治不力的;

(十)城乡污水处理、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进展缓慢,管理不力,超标排放,未完成治污减排目标的;

(十一)因城乡环境综合整治不力,受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质询、批评的。

第六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处理方式:

(一)责令作出检查;

(二)暂扣、吊销行政执法证件;

(三)通报批评;

(四)限期调离工作岗位;

(五)告诫、诫勉;

(六)责令辞职;

(七)辞退、解聘。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行政过错行为构成违纪的,依法依纪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条对违反本规定实施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提起、调查、责任认定、处理、权利救济等工作程序,依照《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和《四川省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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