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标题文档
 您的位置:首页 >>政策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厦门市经济适用住房配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09-10-15  来源:中国城市规划行业信息网  作者:

 
李铁:被误读的城镇化 2013城市发展与规划大会
2013年4月29-5月5日 张家界城镇体系规划
难题与对策:城镇化的路径选择 长沙天心城市设计
 

前两款规定的限制上市交易时间从不动产登记簿上权属登记之日起计算。

上述规定应当在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申请家庭已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后又拥有其它住房的,应当主动向市住宅办申报并退出经济适用住房。退出的经济适用住房由市住宅办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申请家庭在申请或取得经济适用住房期间,有违反《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第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条规定的,由市建设与管理局依法给予处理。

第二十八条申请家庭在申请或取得经济适用住房期间因违反《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第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条规定被取消申请轮候资格或者收回房屋的,申请家庭五年内不得再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

第二十九条违反《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规定,应当退出经济适用房或者原政府优惠政策住房而未退出的,自应当收回之日起按市场租金标准缴交租金,并可给予三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满仍拒不退出的,按应交市场租金的一倍处以罚款,并由市建设与管理局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经济适用住房分配管理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审查和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建设与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11月29日印发的《厦门市社会保障性商品房配售管理办法(试行)》(厦府办〔2006〕277号)同时废止。

 
上一页 页码:[<< 1 2 3 4 ] 下一页 共4页


打印】 【网站论坛】 【字体: 】 【发表评论】 【关闭
更多关于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厦门市经济适用住房配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的资料
· 基于城市气候分析的厦门市城市设计策略优化 [2015-08-28]
· 厦门市荣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2014-11-29]
· 暴雨考验城市设施 厦门市政系统还需完善 [2013-05-17]
· 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 [2013-04-27]
· 厦门市前埔居住小区规划 [2007-07-01]
 
热点专题

资源型城市生态化转型道

进行中的“京津冀一体化

智能交通让城市发展更美

楼房坍塌,“快餐式建筑
行业人物.
学术论文
电子图纸
工程案例
丹佛艺术博物馆住宅
The Museum Residences是由美国著名建筑师Daniel Libeskind设计的。… [详情]
软件下载
考试信息
规划论坛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管理中心  指定合作网站   城市发展与规划大会  官方网站
主办: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CSUS)  承办:沃德高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微信 Add to Google
Copyright ©2007-2009 CITYUP.ORG.All Rights Reserved. 
通信地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北附楼312室(100835)
联系信箱:cityupcityup.org  传真电话:010-88585380
服务热线:010-88585610/11/12转803  QQ:325178919  325178913
版权所有: 都市世界-城市规划与交通网
京ICP备12048982号-3   京公安网备110108020209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