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标题文档
 您的位置:首页 >>政策 >>地方法规 >>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廉租住房按份共有产权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09-11-03  来源:中国城市规划行业信息网  作者:

 
李铁:被误读的城镇化 2013城市发展与规划大会
2013年4月29-5月5日 张家界城镇体系规划
难题与对策:城镇化的路径选择 长沙天心城市设计
 

(四)本年度可以购房的申请人持廉租住房准购证按顺序购买廉租住房,顺序号在前的优先选购。在规定时间内未选购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视为自动放弃本年度购买权利,下一年度需重新申请购买资格。

第九条 购房申请人选购廉租住房后(以下简称购房人),需与当地住房保障部门签订《廉租住房购买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廉租住房购买合同》应明确以下内容:

(一)购房价格、购房款的付款方式和支付时间。

(二)产权比例划分。

(三)上市交易条件。

(四)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义务。

(五)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六)其他约定。

第十条 保障对象原来享受租赁补贴的,自办理完廉租住房入住手续起,不再享受租赁补贴。

第十一条 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国有产权份额的部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代表政府按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实行低租金或零租金,具体事宜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十二条 已出售的廉租住房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制度。

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的共有部分和公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由按份共有人按照面积份额分别承担,在应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居住期间,廉租住房专有部分的维修费用、物业服务费、采暖费及水、电、气等费用均由使用人承担。

第十三条 购买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后,购房人按规定办理权属登记,并按所购份额交纳税费。国有产权部分免交契税。

产权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时,将房屋性质和共有份额在房屋登记簿上注记。

第十四条 住房保障部门出售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之日起,3年内不得将廉租住房国有产权部分全部出售给购房人。

 
上一页 页码:[<< 1 2 3 4 >>] 下一页 共4页


打印】 【网站论坛】 【字体: 】 【发表评论】 【关闭
更多关于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廉租住房按份共有产权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的资料
· 吉林省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机制探讨 [2013-11-22]
· 吉林省水路交通条例 [2013-08-20]
· 吉林省正式下发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意见 [2013-05-14]
· 吉林省长:不能城市化路子推进城镇化建设 [2013-03-04]
· 吉林省公路条例 [2011-12-12]
 
热点专题

资源型城市生态化转型道

进行中的“京津冀一体化

智能交通让城市发展更美

楼房坍塌,“快餐式建筑
行业人物.
学术论文
电子图纸
工程案例
丹佛艺术博物馆住宅
The Museum Residences是由美国著名建筑师Daniel Libeskind设计的。… [详情]
软件下载
考试信息
规划论坛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管理中心  指定合作网站   城市发展与规划大会  官方网站
主办: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CSUS)  承办:沃德高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微信 Add to Google
Copyright ©2007-2009 CITYUP.ORG.All Rights Reserved. 
通信地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北附楼312室(100835)
联系信箱:cityupcityup.org  传真电话:010-88585380
服务热线:010-88585610/11/12转803  QQ:325178919  325178913
版权所有: 都市世界-城市规划与交通网
京ICP备12048982号-3   京公安网备110108020209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