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五条 在本规定施行前,按照《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批准的各个阶段的方案、初步设计和施工图仍然有效。取得《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设计条件、要求通知书和红线图,但尚未审定方案的,除文、图所规定的各项指标要求仍然有效外,其余均须按本规定执行。
第七十六条 本规定有关名词含义,以附录的《名词解释》为准。
第七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附录
名词解释
1.旧城改造区
指1989年5月《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施行以前,已作为城市用地并进行了建设的地区。
2.新建区
指旧城改造区以外,新划为城市用地的地区。
3.板式建筑
又称条式建筑。指建筑平面外廓基本成矩形,其长边与短边之比大于或等于2的建筑,并且短边长度小于或等于16米。
4.点式建筑
指建筑平面外廓基本成矩形,其长边与短边之比小于2的建筑。
5.山墙
指条式建筑的短边。山墙上可开设走道窗以及厨房、卫生间、储物间等次要房间窗。当开设有卧室、起居、办公等主要房间窗时,视为主要采光面。
6.主要采光面
指开设有卧室、起居、办公等主要房间窗的建筑外墙面。
当建筑外墙设计有槽口,槽内开设有卧室、起居、办公等主要房间窗时,其建筑外墙面亦视为主要采光面。
7.房屋计算高度
从室内地坪±0.00算起,到可居住和供人使用的顶层屋面结构层面为止。当室内地坪高于室外地坪0.45米时,其超出部分计入房屋计算高度。当室外地坪不等时,以最低点计算。当建筑物顶部分阶时,可按阶分段计算。
8.永久性建筑
指已登记产权的建筑和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在建建筑。
9.裙房
指与高层建筑紧密连接组成一个整体的多、低层建筑。裙房的高度大于24米的,视为高层建筑的一部分。
10.低层建筑
指高度小于或等于10米的建筑,低层居住建筑为1层至3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