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临岩住宅采光面与高度大于1米的堡坎相对时,最底层窗台与堡坎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堡坎高度的0.4倍,且不得小于3米。
第二十七条 当建筑平面为不规则图形时,以各立面宽度与其延长线形成的剖面宽度之和为计算面宽,按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分别确定其间距要求。
第二十八条 一幢建筑的主要采光面与另一幢建筑主要采光面的不开窗部分相对时,或两幢建筑主要采光面的不开窗部分相对时,均视为主要采光面与主要采光面相对。
第二十九条 阳台不得占用建筑间距。
第三十条 当建筑作退台时,按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视其不同高度分别确定间距。
第三十一条 其他各类建筑的间距,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新建、扩建的学校教学楼、托幼建筑、医院病房相互之间的距离,以及与相邻建筑、堡坎之间的间距,除应符合相应的设计规范,还应在第十九条至第三十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米;
(二)新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仓储建筑与公寓式办公楼、住宅建筑相互之间的间距,除应符合相应的设计规范外,还应符合第十九条至第三十条的规定;
(三)新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仓储建筑相互之间的间距,应符合功能要求和相应的设计规范。
第三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的外墙面与拆迁范围线或用地边界线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至第三十一条规定间距的0.5倍;边界外有永久性建(构)筑物时,还应符合第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全间距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旧城改造中临街建筑退让规划道路红线,平均退让距离大于8米并大于规划道路全路幅的1/3,造成与后排已有永久性建筑物之间的间距不足时,其间距可适当缩小。缩小距离不得大于退让距离的1/2,且缩小后的间距不得小于第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规定间距的0.5倍。
先建后排建筑的,应按规定间距留出临街建筑的位置。
第五章 建筑物退让
第三十四条 临街建筑应按以下标准在道路红线的基础上退让:
临支道后退不小于1.5米;临次干道后退不小于3米;临主干道后退不小于5米。
特殊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按以下标准执行:
高层建筑计算高度大于60米时,主楼退让道路红线:临支道后退不小于3米;临次干道后退不小于5米;临主干道后退不小于7米。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星级旅馆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入口,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规划要求确定,但不得小于8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