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者: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9/9/29
实施日期:2009/9/29
实效性:有效
乌海政办发〔2009〕6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乌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乌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国办发〔2006〕100号)以及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2006〕6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土地收益(土地年地租)和改变土地使用用途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第三条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地方国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做好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对土地出让收入征收和使用实行统一归口管理。
市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入执收工作。
地方国库具体负责办理土地出让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等各项业务,及时向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相关报表和资料。
第四条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市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市级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市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属于各区的土地出让支出项目,由市本级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予以补助。
第五条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国土资源局统一组织实施。
第六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当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具体数额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