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大土地开发资金的投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留给地方的部分,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上一级确定的耕地补充指标必须保质保量完成,每成组织检查验收。
第三十四条 以区县(市)、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利用分区为基础,确立土地用途管制规则
(一)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明确土地用途。在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控制下,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编制得科学合理、简明实用,划分出土地利用区,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随意改变。确需调整的,应按总体规划报批程序申报,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后方改变。
(三)划入农业用地区的土地主要用于农业生产及农业生产服务设施使用。严格控制农业用地区内的农用转变用途。农业内部结构调整,主要在25度以上的坡耕地上进行,逐步将坡陡瘠薄的耕地退耕还林、种草和建果园。
(四)划入园地区、林业用地区、牧业用地区的土地分别主要用于园业、林业、牧业及生产设施使用。坚决制止随意侵占林地和毁林开荒,一经发现,依法查处。
(五)划入城镇、村镇、独立工矿等建设用地区的农地,严格按批准的建设规划和国家规定的用地标准使用土地。鼓励建设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和空闲地。建设用地区内的农地在批准改变用途前,应当按原用途使用。严禁占用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绿地、菜地和基本农田。
(六)划入自然和人文景观保护区内的土地要服从保护区统一规划。鼓励保护区内影响自然和人文景观保护的其他用地调整到适宜的用地区。区内除与保护需要直接相关的建筑外,禁止其他各类建设和乱砍乱伐、污染环境等破坏景观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加强政府管理土地的职能,强化土地管理
(一)改革和完善土地管理体制,加强土地管理职能,强化土地集中统一管理。
(二)推行政府领导土地管理目标责任制和耕地保护行政区域领导责任制,把地方各级政府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完成耕地保护目标和防止违法用地的情况,作为考核政府工作和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之一,定期考核。
第三十六条 加强土地法制建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土地利用规划管理新秩序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办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土地规划实施管理。
(二)加大土地执法力度,对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以及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他法规规章之规定,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