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实施规划的主要措施
第三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土地利用规划管理体系,切实加强土地利用规划的实施管理
(一)健全土地利用规划管理体系。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都是完善规划体系中承上启下的一个环节。区县(市)人民政府在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控制指导下,完成本级和乡镇级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修订任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突破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未按要求编制、修订土利用总体规划,或者编制修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经批准的地方,不得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进行非农业建设。编制和修订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及村镇建设用地规模和范围相衔接。经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必须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各行业的用地规范在确定用地规模和布局上必须服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土地开发等土地利用专项规划的编制和修订,应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的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区县(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市政府审批。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经市政府审批。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三)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和布局控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或突破规划用地指标,未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用地;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用地的文件无效。
(四)严格把好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转用审批手续”;第三款规定,为实施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为了做到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实施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手续,必须由负责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部门审查。
(五)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用地规模。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审查。要重点控制城建设用地规模,各项建设要充分利用空闲地、非耕地,挖掘用地潜力,提高土地利用率。村镇建设应当按照规划实行合理布局,集中建设、不占或少占耕地,严格限制农房建设占用耕地和其他农用土地。
第三十二条 基本农田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
(一)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和不得擅自改变或者占用。征用基本农田,由国务院批准。
(二)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市政府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三)严禁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
第三十三条 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突出重点,先易后难”的原则,加强土地开发复垦与整理,增加土地数量,提高土地质量
(一)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开垦未利用的土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严禁将坡度大、易水土流失的非耕地开发为耕地。严禁毁林开垦、毁草开垦和侵占江河滩地。
(二)加强土地整理。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村进行综合整治。浅丘平坝地区的农户住宅逐步调整,归并零星分散居住的农户。凡有条件的地区都应加快建设农民新村,以节约用地、整理增加一部分耕地。对因自然灾害和人为原因损毁的土地,应积极组织复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