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二)、(五)、(六)、(七)项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按照管理权限,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一)设置摊点、招牌的,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利用机动车占路经营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三)倾倒和堆放垃圾、淤泥或者其他非公路养护施工材料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填塞、挖掘排水沟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五)设置路障、棚屋的,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六)在公路桥(涵)或者排水沟筑坝、设置闸门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七)设置加油站以及维修、洗车、停车场点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八)机动车制造、维修和检测单位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四)项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作业的,按照管理权限,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一)沤肥、打场、晒物、燃烧物品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采矿、取土、挖砂、养鱼、种植作物、烧窑、制坯、排放污水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经批准,占用、挖掘公路的,按照管理权限,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按照管理权限,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并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20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限定距离内从事危及公路安全作业的,按照管理权限,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