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者: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9/4/28
实施日期:2009/4/28
实效性:有效
盐政发〔2009〕7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盐城市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
二OO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盐城市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维护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对城市建设项目实施规范、科学的交通影响评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通影响评价是分析研究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或城市土地利用变更对交通的影响。通过评价和分析建设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或在实施过程中,新增的交通需求对周围交通环境产生影响的程度和范围,并综合该地区交通问题需求,提出在满足一定服务水平条件下的交通改善对策,使建设项目的交通设施配置与内外交通组织符合城市交通系统的规划和通行要求,减小项目所带来的负面影响,缓解项目产生的交通量对周围道路交通的压力。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我市及各县(市、区)城市规划区内道路沿线建设工程项目和道路、桥梁施工的交通影响评价。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建设、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城市道路沿线的大型建筑和道路、桥梁等重大市政工程建设或改扩建项目,以及其他重大建设项目时,必须要求项目业主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交通影响评价,并报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批。
第五条承担编制交通影响评价的机构,必须具备城市规划乙级或交通工程咨询乙级以上资质。同一机构不得从事同一项目的规划设计和交通影响评价工作。
第六条交通影响评价的项目范围包括:
(一)市区建成区内,建设项目规模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设项目及超过5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