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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土地整理储备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0-01-22  来源:中国城市规划行业信息网  作者:

 
李铁:被误读的城镇化 2013城市发展与规划大会
2013年4月29-5月5日 张家界城镇体系规划
难题与对策:城镇化的路径选择 长沙天心城市设计
 

第十五条 完成整理的土地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统一管理,按照规定应当公开出让的,依据本市土地供应计划公开出让。

第十六条城市发展控制区以内的储备土地,由土地整理单位核算成本,经市土地整理中心以审计方式核定后,统一委托天津土地交易中心公开出让。城市发展控制区以外的储备土地,由区、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自行组织成本核定和委托出让工作。储备土地出让前,市国土房管局及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应当在审核土地出让方案时,一并对土地出让成本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 实行土地整理储备项目实施计划执行情况统计报告制度。市土地整理中心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土地整理储备数据库,各土地整理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定期将相关统计数据报送市土地整理中心。

第十八条 根据土地整理储备工作的需要,市土地整理中心可以按照市人民政府或者市国土房管局的授权,委托有关单位实施土地整理工作。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至2014年2月28日废止。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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