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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居民居住环境保护办法

时间:2010-02-09  来源: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作者:

 
李铁:被误读的城镇化 2013城市发展与规划大会
2013年4月29-5月5日 张家界城镇体系规划
难题与对策:城镇化的路径选择 长沙天心城市设计
 

在居民住宅楼内禁止开办产生噪声和振动污染的娱乐场点、机动车修配厂、加工厂、印刷厂等。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从事前两款禁止的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限期治理、转产或搬迁。

第八条 在居民区内禁止下列行为和活动:

(一)利用居民楼内烟道排放因开办饮食、服务业产生的油烟、异味;

(二)利用渗坑、渗井排放因开办饮食、服务业产生的污水;

(三)焚烧垃圾、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等产生有毒、有害异味气体的物质;

(四)倾倒液化石油气残液等产生异味的液体;

(五)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六)开展露天营业性卡拉OK活动以及在晚二十二时至晨六时进行产生噪声的露天娱乐活动;

(七)在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家庭娱乐活动时,排放噪声影响周围居民正常生活;

(八)随地倾倒污水,随意倾倒生活垃圾等废弃物。

第九条 饮食、服务业必须设置收集油烟、异味的装置或设施,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并通过专用烟道排放。专用烟道排放的高度和位置,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生活环境。

城市饮食、服务业,应当安装隔油池或采取其他处理措施,排放污水必须达到城市排污管网进水标准。其产生的残渣、废物,不得排入下水管道。

第十条 在居民区内禁止露天烧烤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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