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颁布日期:2008/9/19
实施日期:2008/9/19
实效性:有效
文号:乌政办[2008]278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
《乌鲁木齐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缴使用管理规定》已经2008年8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九日
乌鲁木齐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缴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缴使用管理工作,根据《乌鲁木齐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市政市容局委托城市供水企业、物业管理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收代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市市政市容局所属市市政市容设施有偿使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市政设施有偿办)具体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委托及代收代缴工作,并对部分使用自备井用户进行单独核收。
第三条 乌昌财政局负责本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缴、分配和使用等管理工作,协调市市政市容局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提出分配方案,监督检查各区及市本级垃圾处置单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具体使用情况。
第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按量收费与定额收费相结合、水费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捆绑收费、应缴尽缴的收费原则。
第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等方面的支出。
第六条 市、区两级财政对实际收缴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净收入(扣除税款、代征手续费)按照4:6比例进行分配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