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沿道路两侧的建筑工程必须按规划要求进行沿街绿化、硬化、亮化。
第三十五条 公共建筑、公共活动场所 ,应当设置无障碍设施。
第三十六条 多层建筑物退让地界的距离 ,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物退让地界的距离按附表一规定的建筑物高度的倍数控制,且不得小于最小距离;
(二)地界外是住宅、教学楼、幼儿园、医院病房楼的,除须满足附表一规定外,须同时满足第三十九条(一)至(五)款之规定;
(三)旧城改造区内北侧为一至二层居民住宅的,南侧新建建筑退让北地界不得小于新建楼高的一倍;
(四)南侧为一至二层居民住宅的,北侧新建建筑退让南地界不得小于6米;
(五)地界外是河流、绿地、广场、高压供电走廊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核定退让距离。
第三十七条 建筑物的高度除符合日照间距、消防、抗震等方面的要求外 ,还应满足下列各项规定:
(一)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机场、气象台、电视台和其它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二)在文物保护单位周围和风景名胜区规划控制地段,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文物保护和风景名胜区规划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住宅建设应符合以下规定 :
(一)容积率
1、旧城改造区: 多层≤ 1.7 中高层≤ 2.0 高层≤ 3.5
2、新区开发区: 多层≤ 1.4 中高层≤ 1.8 高层≤ 30
建设项目在符合规划设计条件以外为公众提供公共使用空间或设施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给予适当提高容积率的奖励。
(二)建筑密度
1、旧城改造区 多层≤ 30% 高层≤ 25% 。
2、新开发区 多层≤ 28% 高层≤ 20%。
(三)绿地率
旧城改造区≥25% 新开发区≥ 30%
(四)人均公共绿地
旧城改造区≥0.5平方米 新开发区≥ 1平方米
第三十九条 住宅的日照间距须满足下列要求 :
(一)四至七层住宅之间的日照间距按附表二规定的要求控制;
(二) 三层 (含三层 )以下住宅楼日照间距按有关技术规范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