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安排交通、供水、排水、供电、供热、燃气、电讯等基础设施,确定工程管网走向和技术选型等;
(五)安排卫生院、学校、文化站、商店、农业生产服务中心等对全乡(镇)、村域有重要影响的主要公共建筑;
(六)提出实施规划的政策措施。
第十一条村镇建设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分析土地资源状况、建设用地现状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基础上,根据《村镇规划标准》确定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计算用地总量,再确定各项用地的构成比例和具体数量;
(二)进行用地布局,确定居住、公共建筑、生产、公用工程、道路交通系统、仓储、绿地等建筑与设施建设用地的空间布局,做到联系方便、分工明确,划清各项不同使用性质用地的界线;
(三)根据村镇总体规划提出的原则要求,对规划范围的交通、供水、排水、供电、供热、燃气、电讯等设施及其工程管线进行具体安排,按照各专业标准规定,确定空中线路地下管线的走向与布置,并进行综合协调;
(四)确定旧村镇改造和用地标准的原则、方法和步骤;
(五)对中心地区和其他重要地段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提出原则性的要求;
(六)确定道路红线宽度、断面形式和控制点坐标标高,进行竖向设计,保证地面排水顺利,尽量减少土石方量;
(七)综合安排环保和防灾等方面的设施;
(八)编制村镇区近期建设规划。
第十二条 乡(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庄总体规划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查之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镇规划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乡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布。
村镇规划期满前应当续编。
第十三条 国家重点项目建设需要时,村镇规划应当作出适当调整。
第十四条 村镇各类建设应在规划区内进行,按有关程序报批。
一般建制镇、集镇和有利条件的村庄应集中建设住宅区、工业区、集贸市场,鼓励建设多层住宅。
严格控制分散建设和开设占道市场。严禁在村镇规划区外和擅自在道路两侧进行建设。
第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向村镇居(村)民推荐符合本区域经济、地方特色的建筑设计方案。
第十六条 有条件的村镇应当建设设计新颖、造型美观、功能齐全、设施配套、经济适用的多层或别墅式住宅。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和个体工匠必须保证工程质量,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不得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件,保障施工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