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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旅游业管理办法

时间:2010-03-19  来源: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作者:

 
李铁:被误读的城镇化 2013城市发展与规划大会
2013年4月29-5月5日 张家界城镇体系规划
难题与对策:城镇化的路径选择 长沙天心城市设计
 

(三)旅游区内的索道、大型娱乐设施及观光运营设备必须接受旅游区管理机构、公安消防、劳动等部门的安全检查。

对违反者予以警告,并责令停业整顿。对造成旅游者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及时向旅游者提供游览地可能发生危险情况的信息。

旅游经营者在引导旅游者游览过程中,发现有危险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救险措施,保护旅游者的安全。并视险情性质和程度,及时向当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旅游经营者发现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受到损害时,应有要取有效的救护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对违反者予以警告,并可责令停业整顿;涉嫌触犯刑律的,应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旅游经营者应根据安全保障需要,为旅游者投办旅游意外保险。

旅游社应按规定为旅游者和上岗的导游员办理旅游意外保险。对违反者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仍不改正的,责令其停业整顿十五日至三十日,并处以五千元至二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 旅游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发布虚假广告或攀附性广告;

(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三)进行不正当竞争;

(四)出售假冒伪劣商品、产品;

(五)欺骗、胁迫旅游者购买商品、产品;

(六)擅自摆设摊点;

(七)在旅游区内和外围保护地带乱采乱伐,捕杀动物、破坏生态环境;

(八)埋压、圈占消防设施,挪用消防器材;

(九)随意倾倒垃圾,破坏环境卫生;

(十)乱刻乱划,损坏文物。

对违反者由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旅游业从业人员应遵守国家旅游局颁布的《旅游行业对客人服务的基本标准》,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旅游业从业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奉公守法、遵守职业道德,不得做有损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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