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建法(1997)33号
各市建委、园林局(处)、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处):
为切实加强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严格保护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建设部《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规定》和《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遵照国家和省有关基本建设的管理法规,我委在广泛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江苏省〈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何情况及意见,请及时报告我们。
附件:江苏省《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七日
江苏省《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严格保护风景名胜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和建设部《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实施办法,并按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景区规划进行。风景名胜区的土地、资源和设施实行有偿使用。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拟在风景名胜区内建设房屋和其它工程设施时,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请计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前,必须填写风景名胜区《建设选址审批书》,报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审查。经审查同意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持批准的《建设选址审批书》分别按《城市规划法》和《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分级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四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选址实行分级审批。 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下、高度在15米以内的中小型建设项目,由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 报省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建设部备案。
第五条 下列建设应从严控制,严格审查:
1、公路、索道和缆车;
2、大型文化、体育和游乐设施;
3、大型旅馆建筑;
4、设置中国国家风景名胜区徽标的标志建筑;
5、由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它建筑设施。
以上所列的五类建设项目选址,属于国家风景名胜区的报省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国务院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属于省级和市(县)级风景名胜区的报省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