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现措施
1、规划先导。河西新城南部地区应明确规划在城市建设中的优先地位,建设之前首先进行在生态理念指导下的城市规划和城市设计,相关成果纳入新一轮控详后成为未来河西新城南部地区项目开发建设的指导性文件。
2、项目运作。河西新城南部地区的项目招商要符合生态化城区建设的要求,坚决禁止高能耗、高污染的产业进驻南部地区。在项目运作和项目设计过程中,相关生态性要求应与地块规划要点同时提供,以便项目开发者、相关专项设计师以及公众业主了解其项目在城市整体中的定位及意义。
3、土地出让。河西新城南部地区建设用地出让或划拨时,挂牌或划拨条件的规划要点除应包括常规指标要求,还应包括生态性要求,使项目建设者明确了解河西新城南部地区生态建设要求。
4、公众参与。公众参与是对行政管理的有效补充,也是城市规划透明性的重要体现,通过规划成果公示,使公众了解生态规划的意图,发挥公众和媒体的监督作用。
5、建设管理。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管理,特别要加强在生态建设、公共环境建设等方面的协调和引导,强化监督和管理。
四、职责分工
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按照“规划控制、企业运作、政府监管”的原则,推进河西新城南部地区规划建设。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具体分工如下:
1、市建委会市规划局、河西新城区开发建设指挥部等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负责制定《河西新城南部地区生态城区建设技术导则》(简称《导则》)。同时负责做好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管理;组织做好绿色建筑评价的申报评定工作;鼓励在城市建设中推广和应用生态环保节能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
2、市规划局在国有土地出让或转让时提出规划要求,在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管理中应将《导则》相关内容纳入城市规划管理,并督促执行。
3、河西新城区开发建设指挥部作为河西新城南部地区生态城区开发主体,应按《导则》要求对河西新城南部地区建设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4、市市政公用局应按生态城区规划和《导则》相关要求对市政公用、城市道路和城市水环境(城市排水、污水收集处理、河湖治理)、地下水资源利用和保护等项目建设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
5、市建工局应按相关标准和《导则》的要求对河西新城南部地区民用建筑工程的施工、竣工备案进行监督管理。
6、市规划局、市人防办负责做好河西新城南部地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和项目审批等管理。
7、市环保局组织实施城市水体、大气、土壤等环境的监测,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管理以及竣工环保验收时,应将生态城区规划和《导则》的相关要求纳入其中。
8、市园林局在河西新城南部地区生态环境和绿地建设中,应按照生态城区规划和《导则》相关要求做好指导和管理。
9、市市容局在组织协调并监督管理市容环境整治和城市固体废弃物的收运、处置、利用、消纳管理时,应将生态城区规划和《导则》相关要求纳入其中。
10、市科技局应积极支持在河西新城南部地区开展生态环境、绿色建筑、资源再利用等领域的技术研究和应用示范,大力推广先进适用的绿色生态技术和节能环保新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