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线内建筑的质量和安全进行监控,做好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工作。
(五)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线内环境监测,并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逐步提高环保要求,削减线内污染负荷。
(六)农业、林业、水利等主管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加强对线内农田、林地、水源保护区等监管,做好生态保护和生态恢复工作。
(七)发改、工商、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相应的生态控制线管理职责。
各有关部门在查处线内违法建设行为过程中应紧密配合,共享信息,及时将查处情况通报其他部门。
各镇街负责维护本辖区范围内生态控制线的完整,组织、协调对线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工作。
第五条 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生态保护活动,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鼓励单位和个人对生态控制线内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举报,并给予适当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划定和调整
第六条 生态控制线的划定包括下列范围:
(一)自然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一级水源保护区、森林公园、郊野公园及其它风景旅游度假区;
(二)坡度大于25%的山地、林地以及海拔超过50米的高地;
(三)主干河流、水库、湿地及具有生态保护价值的海滨陆域;
(四)维护生态系统完整性的生态廊道和隔离绿地;
(五)其他需要进行生态控制的区域。
第七条 生态控制线按以下程序划定和公布:
(一)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生态控制线划定方案;
(二)方案征求市相关职能部门和各镇街意见;
(三)方案根据有关意见论证修改后,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