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出让金(含补缴)、划拨价款、违约金等价款支付情况;
(四)容积率、绿地率、建筑系数、开工时间、竣工时间等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五)保障性住房的套数、面积;经营类用地的住宅、办公、商业(娱乐)建筑面积;工业类用地的单位用地投资强度、工业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设施用地比例,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额等建设项目特定要求的履行情况;
(六)出让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载明的其他事项的履行情况。
四、土地核验的程序
(一)申请
申报土地核验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核验申报表(出让/划拨)》(纸质原件、电子报件各1份);
申报表可在市或区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一门式”服务窗口免费领取,或在“上海规划和国土资源网”下载。申报表应对照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载明的事项,填写实际履行的情况。合同或划拨决定书未载明的事项以及无事实情况的栏目填写“无”。
2、申报人的法人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法人证明材料具体为:(1)企业,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加盖工商管理部门复印专用章);(2)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批准成立的文件或登记证明;(3)国家机关,提供组织机构代码;(4)境外企业、组织提交的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的,另提供见证或认证原件1份;(5)香港和澳门的企业、组织,另提交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原件1份。
3、联系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核原件);
4、房地产权证(复印件1份,核原件);
5、房屋土地权属调查报告书(原件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