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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核验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0-04-30  来源: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网站  作者:

 
李铁:被误读的城镇化 2013城市发展与规划大会
2013年4月29-5月5日 张家界城镇体系规划
难题与对策:城镇化的路径选择 长沙天心城市设计
 

6、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预算报告中载有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报告编制单位以及总投资额的页面(复印件1份,核原件)。

建设单位应当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报送与真实情况一致的材料,如有虚假或隐瞒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受理

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给予建设单位明确的指导意见。

(三)办理

市或区县土地执法机构收到“一门式”服务窗口移送的土地核验案件后,可以从管理档案中调阅以下材料进行书面审核: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

2、出让金或划拨价款缴纳证明材料;

3、合同违约金缴纳证明材料;

4、交地确认书;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施工许可证。

土地执法机构应当结合书面审查情况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进行现场勘验的,应当制作勘验记录;找申请人谈话的,应当制作谈话笔录。

(四)办理时限

市或区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土地核验并作出书面检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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