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装备保障
各级环境应急相关专业部门(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发挥现有应急能力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污染源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和现场处置能力。
6.3 人力资源保障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基层环境应急队伍的能力建设,培养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应急力量;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大中型冶金、化工等企业的消防、防化等应急分队的业务培训。
6.4 技术保障
各级环境应急指挥机构要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组建专家组,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件发生后相关环境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处置提供决策依据。
6.5 经费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保障资金由省财政厅按照《湖南省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给予安排和拨付。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7.1.1各级环保部门应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教工作,普及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常识,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7.1.2各级环保部门和有关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应加强环境事件专业技术人员及有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
7.1.3各级环保部门和有关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演练活动,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7.2 奖励与责任
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且造成严重损失的,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法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 监督检查
省环境局、省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省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8.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