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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城市管理效能监督暂行办法

时间:2010-05-11  来源:汕头市人民政府  作者:

 
李铁:被误读的城镇化 2013城市发展与规划大会
2013年4月29-5月5日 张家界城镇体系规划
难题与对策:城镇化的路径选择 长沙天心城市设计
 

(五)不能及时、有效解决群众投诉或上级和市城管办交办事项,受上级领导多次批评或者造成严重损害城市形象等后果的;

(六)受12319城市管理服务热线“红牌”警告的;

(七)根据《汕头市城市管理考核暂行办法》季度或年度考核不及格的;

(八)受纪检监察机关通报批评的;

(九)其他已经造成严重影响市民群众生活或者严重影响城市形象等后果的。

第六条各级城管办发出“整改通知书”、“督办通知书”后应及时组织复查和不定期跟踪复查。

第七条各级各城市管理责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城管办提请同级监察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一)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城市管理职责的;

(二)不执行市、区(县)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不按市、区(县)城管委及其办公室工作部署开展工作的;

(三)收到城管办“督办通知书”未能及时处理回复或者城管办复查不合要求又没有正当理由的。

第八条对需提请监察机关调查处理的,由同级城管办常务副主任审核,城管办主任批准。

第九条监察机关接到城管办提请调查处理的事项,按有关的规定进行调查处理,依法对责任单位、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及时将调查处理情况抄送同级城管办。

第十条本暂行办法由市城管办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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