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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时间:2010-05-13  来源:天津市人民政府  作者:

 
李铁:被误读的城镇化 2013城市发展与规划大会
2013年4月29-5月5日 张家界城镇体系规划
难题与对策:城镇化的路径选择 长沙天心城市设计
 

第十四条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项目,可以由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负责物业项目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的申请和使用。

第十五条未建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或者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物业项目,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业主补建。补建后,应当按照规定建立该项目的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

第十六条利用物业项目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从事经营活动收取的相关收益,可以按照业主大会决议补充该项目的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2015年6月30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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