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规定所规定的市直管河道是指:党河河道、总干渠、大泉河、山水沟。
(四)市水务局可以委托其所属的水资源管理机构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
第三章 污水处理实施细则
第十条 市水务局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该水域的纳污能力,向市环保局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第十一条 市水务局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功能区的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发现重点污染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或者水功能区的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的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市环保局通报。
第十二条 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
第十三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在河道、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该经过有管辖权的市水务局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市环保局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第十四条 本市城区范围内的工业企业,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完善,其污水处理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一级或二级标准的,经环保部门检验合格并出具证明。
第十五条 使用城市自来水的用户污水,由市自来水公司按用户的用水计量表抄见数,核定排放污水量。
第十六条 市水务局要加大地下水开采监管力度,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审批,坚决制止滥开滥采行为。
第十七条 城镇污水处理应按排放污水的污染程度分类、分档为:一类居民生活用水、二类非经营性用水、三类经营性用水和四类特种行业用水,以上用水分类、分档由市水务局和市环保局核定。
第十八条 用户用水性质由市自来水公司按文件规定确定,特殊情况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