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在上学、放学期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在主要道路上的小学校门前设岗维护交通秩序,护送小学生安全通过道路。
小学生放学时,学校须组织学生列队横过道路。遇有横过道路的小学生(或幼儿)队伍时,各种车辆必须让行。
第四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执勤并能警察可以不予处罚。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后,执勤交通警察应责令其改正。
第四十四条执勤交通警察对持有本市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员处以罚款处罚的同时,应在驾驶证副证一记分。在年度内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应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和复考。具体办法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定。
凡吊扣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员,须参加复考,经考试不合格的取消驾驶资格。
安全教育培训和复考的费用,由驾驶员个人承担,任何单位不得报销。对违者按照违反财经纪律的规定,予以从重处罚。
第四十五条专业运输单位和有十台(含本数)以上机动车的单位,应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组织及有关制度,并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指导下,驾驶对驾驶员交通法规知识和职业道德教育。
前款所列单位的驾驶员在年度内造成重大以上交通事故并负主要责任或出现五次(含本数)以上建章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单位予以警告,并可组织专门的安全教育。
第四十六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做到依法、科学、文明管理,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交通警察应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文明执勤,在执勤中遇到公民有危难时应积极予以救助;不得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裁决。对违反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予以行政处分;涉嫌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七条罚款应全部上交国库。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下达罚款指标,对违者予以通报,并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石家庄市公安局根据道路交通管理的需要,可制发交通管制公告。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紧急情况和交通管理的需要,可以采取交通管制措施。值勤交通警察根据交通管理的需要,可以当场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置措施。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规定所称市区道路,是指以石家庄市公安局设置的进入市区的标志牌为界的市内各街道、胡同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画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
第五十条本规定自1998年10月1日起生效。